题目类型:
单选题
题目内容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列( )情形下,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Ⅰ.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
Ⅲ.发行人最近二年内监事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Ⅳ.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六个月未更新
Ⅴ.发行人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中止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三个月仍未恢复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
Ⅲ项,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30条第10项规定,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第12条第2项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的条件包括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Ⅳ项,第30条第8项规定,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三个月未更新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